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沈超 唐婉)五保户老人去世后,其侄辈主张继承其生前承包林地的征地补偿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官说法:本案明确了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其继承界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个人并非独立权利主体,当承包户整体消亡后,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对于林地承包,虽法律规定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该权利行使以承包人死亡时存在有效承包经营关系和实际生产经营投入为前提,若承包人未实际经营、无承包收益,且其户已消亡,则征地补偿款不属遗产范畴。
在此提醒,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的承包地权益处理,应严格区分“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与“死亡后产生的征收补偿利益”,继承人仅可就前者主张继承,后者需视承包户存续情况及法律规定而定。明晰土地权利属性,方能妥善处理继承与集体权益之间的争议。谨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误判权利性质而引发不必要的诉讼。
附相关法律规范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责编:左爽
一审:刘文红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